張貼日期: 2023-02-02 09:45:10 點閱:172
說明:
一、依據本縣衛生局112年1月17日彰衛稽字第1120002910號函 辦理。
二、按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場所全 面禁止吸菸,違者依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千元以 上1萬元以下罰鍰;又同法第12 條第 1 項規定,未滿十八 歲者,不得吸菸,違者依第28條規定,應接受戒菸教育。 三、次按彰化縣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第6條第 1 項第1款規 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 主要目的場所全面禁止使用煙品,違者依第12條第1項規 定,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又同條例第4條第 1款、2款規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煙)、持有電子煙產品、加熱式菸品或加熱式器具,違者依第11條規定, 應接受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品危害防制宣導教育。
三、檢附彰化縣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