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性平法第37條第1項但書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復審議流程圖」相關內容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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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 2024-12-10 09:28:56  點閱:116


修正教育部113年4月18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1903號函 (本府113年4月25日府教特字第1130147971號函諒達)訂之 「性平法第37條第1項但書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復審議流程 圖」1份(如附件),並請依說明處理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 簡稱性平法)第37條第1項但書所定申復案件

  1. 依據教育部113年12月4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5502號函辦理
  2. 旨揭流程圖原係教育部因應性平法第37條第1項但書規定, 擬訂申復審議及審議結果處置流程,提供各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參考運用。後續審酌原列交回學校依法處理(重啟調查、重為決定)段恐未能符應性平法第37條第3項後段所定限學校於40日內完成調查之規定,爰予修正經主管機關申復審議為有理由者,逕交回學校依法處理(如流程圖左下所列)
  3. 另針對校園性別事件雙方當事人提出申復之時點有落差時 (例如接獲處理結果第1日、第30日方分別提出)之申復審議時程疑義,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 雙方當事人(教職員工生/生)僅向學校提出申復,但提出申復時點落差過大,難以於30日之申復審議時程併案審議時,請學校分別審議。另審酌係對渠等所涉同一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結果提出申復,為避免對同一事件產生歧異之審議結果,爰建議由同一組申復審議小組成員審議並分別回應申復人所提事由
  • 雙方當事人(教職員工/生),倘教職員工(行為人)先向學校提出申復,考量性平法第37條第1項但書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3條第3項所定由主管機關併案審議申復案之規定,請學校聯繫學生(申請人或被害人)確認是否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復,其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復,則請學校將行為人所提申復案報請主管機關併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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