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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更正教育部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3月1日至3月31日適度放寬防疫措施,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防疫處理作為部分,詳如說明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衛生組長

張貼日期: 2022-03-07 08:39:56 點閱: 466 (1676.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3月1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26633號函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2月24日新聞稿辦理。
二、 本府前以111年1月11日府教體字第1110014103號函(諒達)轉知教育部111年1月10日臺教綜(五)字第1112100051號函,請學校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簡稱指揮中心)戴口罩加嚴規定;依據指揮中心上開新聞稿,自3月1日起適度放寬戴口罩規定,爰有關佩戴口罩規定請恢復依本府110年12月22日府教體字第1100466904號函(諒達)轉教育部110年12月17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70491號函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辦理(其中歌唱課程佩戴口罩規定亦請遵循該指引辦理)。另課程外集會活動、校園空間開放、校園餐飲及其他教學或活動部分,亦請依前開防疫管理指引辦理各項防疫工作。
三、 請學校持續依據指揮中心發布最新防疫等級及相關措施辦理。
四、 原教育部111年2月25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26256號函及本府111年3月1日府教體字第1110073564號函廢止。

因應中央疫情指揮中心111年3月1日至3月31日適度放寬防疫措施,請學校配合相關防疫情處理作為
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2月25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26256號函辦理。
二、 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2月24日新聞稿、本府110年12月22日府教體字第1100466904號函轉知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諒達)辦理。
三、 依指揮中心3月1日至3月31日適度放寬防疫措施,學校防疫相關部分如下:
(一) 唱歌時,維持須戴口罩。
(二) 下列場合得免戴口罩,但應隨身攜帶口罩,且如本身有相關症狀或與不特定對象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仍應戴口罩
1、 於室內外從事運動時。
2、 室內外拍攝個人/團體照時。
3、 直播、錄影、主持、報導、致詞、演講、講課等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時。
四、 另提醒學校教職員工,維持個人衛生良好習慣,戴口罩、勤洗手、保持社交距離;出入公共場域落實實聯制、體溫量測等措施,降低病毒傳播風險。
五、 請學校持續依據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發布最新防疫等級及相關措施並落實自主查核,教育部將依指揮中心公告之疫情發展狀況,滾動修正防疫管理指引,亦將不定期抽查訪視學校相關防疫管理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