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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4年11月12日考臺銓一字第11400043161號、院授人培揆字第11400028512號令修正發布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12-02 16:16:18 點閱: 98 (4540.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受文者:彰化縣立埔心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 府人力字第114047677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銓敘部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電子檔2個) (1140476770_ATTACH1.pdf 1140476770_ATTACH2.pdf)

主旨: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4年11月12日考臺銓一字第11400043161號、院授人培揆字第11400028512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14年11月18日部銓四字第1145897354號函辦理。
二、 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社會發展趨勢,銓敘部修正旨揭條文,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限制,並放寬育孫留職停薪之一次最長申請期間,及增列薦任以下主管育孫及侍親留職停薪期間職務代理等規定,修正後公務人員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期間最長得至該孫子女滿3足歲止,以期營造更加友善之公務職場環境。
三、 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受文者:彰化縣立埔心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 府人力字第114047677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銓敘部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電子檔2個) (1140476770_ATTACH1.pdf 1140476770_ATTACH2.pdf)
主旨: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4年11月12日考臺銓一字第11400043161號、院授人培揆字第11400028512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14年11月18日部銓四字第1145897354號函辦理。
二、 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社會發展趨勢,銓敘部修正旨揭條文,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限制,並放寬育孫留職停薪之一次最長申請期間,及增列薦任以下主管育孫及侍親留職停薪期間職務代理等規定,修正後公務人員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期間最長得至該孫子女滿3足歲止,以期營造更加友善之公務職場環境。
三、 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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