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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就該部112年1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1號令所釋有關「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等規定補充規範一案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4-05-20 15:19:53 點閱: 255 (2959.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2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科員 張婷雅
電話:04-7531422
電子信箱:ya0522@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埔心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 府人力字第113018150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銓敘部原函及令影本各1份(共2個電子檔) (1130181501_ATTACH1.pdf 1130181501_ATTACH2.pdf)

主旨: 銓敘部就該部112年1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1號令所釋有關「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等規定補充規範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5月10日部法一字第11357028452號函辦理,併附銓敘部原函及令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