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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員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應如何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一案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4-05-21 16:44:03 點閱: 264 (2962.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2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科員 張婷雅
電話:04-7531422
電子信箱:ya0522@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埔心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 府人力字第113018480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銓敘部原函及令影本各1份(共2個電子檔) (1130184804_ATTACH1.pdf 1130184804_ATTACH2.pdf)

主旨: 有關公務員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應如何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5月13日部法一字第11357037032號函辦理。
二、 請各機關學校依前開銓敘部函說明二有關「貴屬公務員現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屬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者,請於文到後3個月內依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一節確實檢核辦理,併附銓敘部原函及令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