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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8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以臺教技(二)字第1132301652A號令修正發布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4-06-28 14:14:04 點閱: 246 (3057.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2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調府教師 林怡吟
電話:753-1827
電子信箱:qqww75330@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埔心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3023628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 (電子檔 共2份) (1130236281_ATTACH1.pdf 1130236281_ATTACH2.odt)

主旨: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8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以臺教技(二)字第1132301652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6月20日臺教技(二)字第1132301652D號函辦理。
二、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 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林專員,電話:(02)7736-5772。

正本: 本縣各縣立高中、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彰化縣私立精誠高級中學、彰化縣私立文興高級中學、正德學校財團法人彰化縣正德高級中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