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3年8月26日院臺法字第1131019532號函辦
理。
二、有關本府及所屬人員前往香港或澳門相關通報作業,請依
本府112年9月28日府人考字第1120389463號函(諒達)辦
理。
三、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 門注意事項」,自113年8月26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張貼日期: 2024-09-03 15:09:09 點閱: 230 (3226.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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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113年8月26日院臺法字第1131019532號函辦
理。
二、有關本府及所屬人員前往香港或澳門相關通報作業,請依
本府112年9月28日府人考字第1120389463號函(諒達)辦
理。
三、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