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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113年8月29日發布廢止,檢送發布令影本、原條文及廢止理由各1份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4-09-03 16:37:08 點閱: 312 (3227.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2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科員 胡哲豪
電話:047531437
電子信箱:boe21@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埔心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13033500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113D016761_29084846943_print、113D016761_1_29084846943、113D016761_2_29084846943、113D016761_3_29084846943 (1130335000_ATTACH1.pdf 1130335000_ATTACH2.pdf 1130335000_ATTACH3.pdf 1130335000_ATTACH4.pdf)

主旨: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113年8月29日發布廢止,檢送發布令影本、原條文及廢止理由各1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8月29日總處培字第11300023235號函辦理。
二、 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已明定公務員每日、每週辦公時數與每週休息日數;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訂定;輪班輪休人員勤休相關事項,則由總統府、 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訂定,或授權所屬機關(構)依其業務特性定之。爰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廢止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三、 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正本: 本府各處、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縣立高中、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 本府人事處考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