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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少子女化現象,鼓勵生育政策並基於人倫之常,放寬公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喪葬補助規定如說明,並自113年8月22日生效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4-09-03 16:41:03 點閱: 247 (3228.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劉羽軒
電話:047531446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niss0426@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埔心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13032938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行政院函(共1個電子檔) (1130329383_ATTACH1.pdf)

主旨: 為因應少子女化現象,鼓勵生育政策並基於人倫之常,放寬公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喪葬補助規定如說明,並自113年8月22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113年8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1549號函辦理。
二、 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及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至第7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得申請生育補助。
三、 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3款,及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眷屬死亡,得申請喪葬補助。
四、 公教人員於該生效日前依前開規定之事由辦理留職停薪,嗣於生效日後之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或眷屬死亡者,得依前開規定辦理。
五、 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1份。

正本: 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縣立高中、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 本府人事處給與科 (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