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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11-26 14:11:41 點閱: 124 (4527.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受文者:彰化縣立埔心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 府人力字第114045925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教育部原書函影本1份(共1個電子檔) (1140459254_ATTACH1.pdf)

主旨: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4年11月1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876號書函辦理。
二、 檢附教育部原書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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