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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修正「機關發生重大災害或死亡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作業要點」,並自115年5月1日生效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6-04-27 14:24:49 點閱: 111 (4851.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受文者:彰化縣立埔心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15015014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保訓會原函、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機關發生重大災害或死亡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作業要點第12點(電子檔3個) (1150150140_ATTACH1.pdf 1150150140_ATTACH2.pdf 1150150140_ATTACH3.pdf)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修正「機關發生重大災害或死亡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作業要點」,並自115年5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保訓會115年4月17日公護字第115906006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二、 因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之1第2項、第3項及第6項明定各機關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之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或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或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者,應對該機關應負責人員處以罰鍰,以及對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以罰鍰,考量上開裁罰事項涉及個案情節、改善程度、致生事故結果輕重之認定及裁處罰鍰金額之判斷,為求周延,得準用機關發生重大災害或死亡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審議機制辦理,以確保裁處基準之一致性及公正性,爰增訂旨揭要點第12點規定。

正本: 本府各處(本府人事處除外)、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縣立高中、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 本府人事處各科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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