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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修正後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一次性離退給與按月攤提計算所據平均餘命標準表」,並自民國115年6月1日起生效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6-05-08 11:48:38 點閱: 76 (4872.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受文者:彰化縣立埔心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5月4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150169576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銓敘部原函影本及其附件(電子檔2個) (1150169576_ATTACH1.pdf 1150169576_ATTACH2.pdf)

主旨: 檢附修正後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一次性離退給與按月攤提計算所據平均餘命標準表」,並自民國115年6月1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115年4月30日部退一字第1155951331號函辦理。
二、 查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17條規定:「(第1項)被保險人依前條第3項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其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之總和,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薪)額2倍之一定百分比(以下簡稱退休年金給與上限)。……(第4項)第1項所定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包含下列內涵:一、被保險人支(兼)領之月退休(職、伍)給與或類此之非一次性離退給與。二、被保險人支(兼)領之一次性退休(職、伍)給與、資遣給與、年資結算金或類此之一次性離退給與,應依平均餘命,按月攤提併入每月退休給與計算。三、被保險人依規定領有其支(兼)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第5項)前項第2款所定一次性離退給與之按月攤提計算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同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17條第4項第2款所定平均餘命,由本保險主管機關參考內政部公告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每3年檢討一次並公告之。」
三、 次查銓敘部前以112年3月21日部退一字第1125547946號函公告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一次性離退給與按月攤提計算所據平均餘命標準表」(自112年6月1日生效)迄今,將屆滿3年,爰依前開規定,重新檢討修正,並自115年6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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